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舒敏萍发布时间:2020-11-18浏览次数:838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教风、学风建设,规范考试的组织、命题、制卷、监考、巡考、评阅、分析、装订、归档等各个环节工作,提升考试工作综合管理水平,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考试。

三、各院部和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四、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二章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在保证科学性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公共必修课由课程教学承担单位统一命题,各公共课教研室主任(负责人)审定;其他课程由各院部组织命题,院部教研室主任或教学主管领导审定。

二、课程考核试卷卷面总分一般应为100分,试题类型一般不少于4种,每类题型均应标明总分值及小题分值,每题最大分值一般不超过15分。试卷中的客观题(如填空题、选择题、计算题等)所占的分值一般不低于50%(可根据课程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三、试卷对大纲内容的覆盖面不得少于90%,要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以及评价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的考核。有关基础知识、基本能力的题目应占总分的60%左右,综合性、应用性题目占30%左右,提高性题目占10%左右。

四、试题分量应适中,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五、公共基础课和有条件的专业课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六、命题教师应把握好试卷的难度、区分度、信度和效度。各院部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都必须至少同时提供覆盖面、难易度、题目量等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中内容相近的题目占分不得超过20%,且不得出现完全相同的题目。院部教学主管领导任选其中一套为当次考试用卷,另一套由本院部教务员封存备用,如在正常考试中未启用,可作为该课程补考使用。

七、试卷命题工作应于考试前一个月完成,并由命题教师用计算机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试题和参考答案应分别保存为两个不同的文档,不得在一个电子文档中同时包括试题和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参考答案”)的内容。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期中、期末等各类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须经命题人、审题人校对无错误后交各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审定,由院部教务人员明确试卷印制份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委印单送印。各院部自行组织的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编制要求同上,由各院部自行印制、保存。

第三章试卷印刷

一、试卷应由各院部指定专人在学校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并由承印单位签封,试卷在考试分发前签封必须完整。

二、各院部和印刷单位要做好试卷交接手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严禁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三、试卷的承印单位应配有试卷印制的专门设备、专门场所、专门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试卷印制保密制度,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做到卷面清晰整洁,如期交付。

第四章考试组织

一、教务处依照本规范和学校其它相关规定组织全校考试工作,统筹安排全校性公共课考试,协调专业课课程考试的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安排等相关工作,委派督导组到考场巡考以及其他考务检查督促工作。

二、原则上由各院部教学院长担任所在院部主考,具体负责各院部期中、期末等学生考试工作,各院部教学秘书协助安排考试的具体事宜。主考主持并全面负责所在各院部的组织命题、协调监考、确保各类考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熟悉考试纪律以及相关异常情况的处理规范等考试相关工作。

三、教务处安排全校性考试监考人员时,原则上应安排不同院部、不同专业的监考人员进行交叉监考。

四、监考人员的数量,应按下列比例组织:每间教室60人以下考试指派2人监考, 60人或以上指派人监考,每个考场考生一般不宜超过100人。

五、各院部应按教务处通知的要求,指派监考人员参加全校性公共课程的监考工作。

六、后勤保障部门在接到考试安排后,要提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保证电力、用水正常供应和考务班车正常运行。

七、有条件地推行免监考制度的实施,树立学生诚信自律的良好风尚。免监考有关规定见本规范相关内容。

八、考试进行时,相关试卷命题人或相关教师应在岗,随时准备解答、处理试卷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考生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生一般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在指定座位就座;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内者,须向监考人员说明原因,获得允许后方能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弃考或提前交卷论处,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由监考人员陪同。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和特别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计算器等以外,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手机、电子词典等)原则上不得带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按照该门考试具体要求执行),如已携带,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存放时手机等通讯工作必须关闭,违者一律按考试违纪处理。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的试题、答卷、草稿纸,原则上考试结束时收回,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论处,该课程考试作零分计。

三、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入座后应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外角上,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管理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对于未带证件、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法确认的考生,如果考试时间临近,可以允许其先行参加考试,但是考试结束后该考生不得离场,须由该考生联系或监考人员协助联系考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提供身份鉴别认定后方可离场,否则以代考、旷考论处。

四、考生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文具进行作答。除专业要求或专业约定俗成的情况以外,原则上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水笔或圆珠笔进行答题,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等进行答题,否则该门成绩以零分计。

五、考试期间,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外,其他关于试题的问题一律不得提问。考生不得有旁窥、抄袭、传递纸条、使用暗号或违规使用计算器等各种与考试无关的行为;开卷考试考生答题须独立完成,不得相互抄袭、相互讨论或请他人代答试卷,否则以考试违纪或作弊论处。

六、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区域,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七、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相关考试要求,考生必须服从,如有异议,可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向教务处反映处理。

八、学生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各院部教务办公室申请缓考,并向教务处教务科报备。因病者须有校医院证明,因事者需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得到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学生旷考,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经核实认定,按代考处理。

第六章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在指定地点领取考卷后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理布置考场,课桌面、桌内、座椅均不得有杂物;引导考生将书包、通讯工具(应提醒考生关闭)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安排考生纵列对齐,列间隔位就座。考生进场后清点、记录考生人数。

二、在考试之前,须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按时发放试卷。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以旷考论处。

三、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学生证和所填写的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果个别考生因证件不全,可以允许其先行参加考试,但是考试结束后该生不得离开考场,应由监考人员通知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或班主任到场进行身份确认,如果考生拒绝确认或无法确认,以代考论处。

四、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倾向,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当场认定且收好违纪或作弊物证;及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考生违纪或作弊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监考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五、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场。监考时不得吸烟、谈笑,不得阅读书报、接听手机、擅离职守,不得从事其他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六、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要在所有考卷收完后才能允许考生离场;考生离场后,监考人员须当场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缺考、违纪或作弊等考场异常情况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七、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中有违纪、失职行为者,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巡考守则

一、巡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二、巡考人员一般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教学督导组成。

三、巡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巡考证、巡考记录表,并监督试卷的发放。巡考时应佩带巡考证。

四、巡考人员一般2-3人为一组,巡考的对象主要是监考人员,如发现监考人员未尽监考职责,应予以提醒、警示。

五、考试期间,巡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全程性、不间断巡视。

六、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并将填写好的巡考记录表交教务处留存。

  

第八章免监考规定

一、申请免监考的条件和程序

(一)须以班级为单位申请免监考。

(二)申请班级必须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和考风,在近两个学期的各类考试中没有学生出现过违纪和作弊现象。

(三)申请免监考的班级须经班委会(或团支部)认真讨论研究并征得全班所有学生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班级所有成员、辅导员(或班主任),均需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意,并承诺诚信考试。

(四)申请免监考班级所在院部分团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院长必须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院部公章后报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批。

二、申请时间和方法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免监考的班级应于每年4月份、11月份将申请书递交校团委,经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批准后成为免监考班级。

三、实施免监考期限和方法

(一)被批准为免监考的班级于申请当学期期末考试开始实施免监考制度,所有类型的考试均不再安排专门监考人员,直至该班级因故被取消免监考资格为止。

(二)免监考班级所在考场统一挂牌,考场记录由学生所在院部主考教师和该班班长共同填写。

(三)跨班级组织的考试不实行免监考。

四、考试的实施

(一)考场安排

免监考的考试原则上应安排在有监控的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期间监控全程开启,监控记录应保留至学生毕业离校。

(二)试卷发放与收缴

由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履行前述有关监考人员取卷、发卷、收卷和缴卷等考前和考后所有职责。

五、奖惩措施

(一)实施免监考的班级在校内外的各类型的评奖中优先考虑,并适当提高各类评奖推荐指标比例。

(二)所有免监考班级在校内媒体公布。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免监考资格

1.实施免监考措施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程序的。

2.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3.该班级有学生提出撤消并向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的。

4.批准为免监考班级后,放松学风、班风建设,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5.出现其他被认为必须取消免监考资格的情况。

(四)批准为免监考的班级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违纪、作弊情况,作弊者处以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本场考试作废,全班同学重考。

(五)全班每个同学负有杜绝和及时制止他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责任,如应当制止而未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发生的,则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六)撤消免监考资格班级在校内各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被撤消免监考资格的班级取消当年各类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九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记录填写“违纪”,并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尚未构成作弊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饮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课桌上(内)、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二)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三)在桌面、墙壁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五)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发送、查看信息者;

(九)利用中途如厕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十一)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者;

(十二)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四、对学生在考试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同时在违纪或作弊考生试卷上标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对于作弊考生,应立即没收其作弊材料,考后及时上报教务处依规处理。

五、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六、对考试全过程所有环节中作弊行为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参与者均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违纪或作弊的,参照该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九、如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对无故缺考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成绩记录填写“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一、试卷的评阅

(一)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进行评阅。每道题目要有批阅标记,原则上采用给分制。

1.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型有错误的应在有错误的答案或字句下面作下划线标记,未答题目还应在空白处记“0”。分值填入该大题得分栏,不另写得分点。

2.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分析题、论述题等主观性题型应在错误处下面作下划线标记,每小题得分写在小题的题首,不写“+”号。

3.每大题的得分要写在题目左上角的得分栏内,不写“+”号,然后再将每大题的得分记入试卷总得分栏中,统计出总分。各大题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但总分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位,即试卷总成绩为整数。

4.违纪或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试卷成绩登记中该生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

(二)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阅试卷中的误判,评阅教师应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不能用涂改和描粗的方法修改,并在其下方签全名。

(三)阅卷结束后,教师对试卷的评阅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查。评阅人、积分人和复核人应在试卷对应栏目中签全名。

(四)阅卷工作应于该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但学期结束日前一周内安排的考试的阅卷工作应在该学期结束日后一周内完成。

二、课程成绩核定

(一)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小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应占比20%-50%(含实验),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一般为80%-50%,各院部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结构成绩比例报教务处备案后实行。

(二)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按下列标准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成绩以五级评分制给分的不得再换算成百分制。但在学分绩点计算确实需要折算时,五级计分的成绩中优、良、中、及格分别按95857560分处理。所有考试的课程(不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应实行百分制计分。

(三)成绩评定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按时将成绩填入《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记录表》并按结构成绩的比例核算出总评成绩,经所在院部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后,按要求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成绩一旦上报后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书面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两人以上复查。经复查,若确系教师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给出书面说明,并由任课教师、试卷评阅人、教务秘书和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书面说明复印件附在试卷后面),报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同意后修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书面说明教务处留存,相关责任人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三、试卷分析

任课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并书面向课程承担单位作学期教学情况和考试工作的报告,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并将《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统计及试卷分析表》(见附件三)交院部教务秘书存档。

第十一章试卷管理

一、试卷装订

试卷应按教学班级并以学号升序排序装订成册,并附相关材料。试卷装订要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装订人应工整、详尽地填写试卷封面上各栏目信息。装订顺序依次为:1.试卷封面;2.成绩统计及试卷分析表;3.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4.试卷;5.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装订要整齐、美观。

其它形式的试卷(如:美术作品、上机考试等)可采用拍照、扫描等方式电子化后统一刻录光盘的方式保存,光盘中要有试题、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答题等材料。光盘封袋必须按统一试卷封面要求填写内容。

二、试卷存档

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6年,6年后可根据相关规范处理或销毁。

  

第十二章其他

一、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