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各学院(部)根据本规定履行学籍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请假,并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完成缴费等入学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卫生管理部门复核,认为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管理办法:
(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新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向学校提交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书面诊断证明,经校卫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学校 批准后,随当年新生进行报到、入学资格复查、缴费、注册学籍。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学院(部)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卫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新生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时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指定招生就业处、各学院(部)、校卫生管理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六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并予以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及以上,须附校卫生所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相关证明。学生请假由辅导员审批,请假四周以内(含四周)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获批后,学生须告知相应任课教师。学生一学期内 连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不受理学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等请假事宜。学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 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事项不在此列。 第十五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考勤由任课教师按教学班进行。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 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的课程学习,包括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理论、实践、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等课程及实践环节。
第十七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 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 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实践环节采取结构 成绩制,每门课程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含期中成绩)、期末 成绩。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实践教学 环节、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可百分制计分,也可以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 五级制记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评分按课程大纲确定的考核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或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应予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采用绩点制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某一时间范围内(一般按学期、学年、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可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按 60 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制)记录,绩点按 1.0 计算。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补考”字样。
(四)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重新评定,相应课程以取得的最高成绩计算课程绩点,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一门课程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且每学期各作为独立课程进行考核的,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对外交流活动等,所获学分可予认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相关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以缺考论,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六条 因病、考试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的因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需于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考试时间冲突者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后由教务处认定;因病 者需同时提交医院或校卫生所的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 批证明等文件。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于考试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考核结束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视同期末考试成绩,课程总评成绩按既定规则进行计算。缓考在下学期期初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需要重修的课程停开时可以申请相近课程进行重修。相近课程重修原则上应满足实际修读课程与原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在教学内容方面基本一致的要求。转专业课程补修可参照此原则进行申请,且原专业已修或在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分为学习过程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学习过程成绩档案记载学生所有已选课程的 成绩以及重修、缓考、缺考等记录。学生毕业成绩档案记载的是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的最高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该成绩用于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就业、 出国(境)、存档等。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为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学校教学资源 允许的情况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 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等 有关转学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等招生形式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学校及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2 个学期)为期限,原则上学习年限内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的时间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含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学 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后,教务处 批准,方可休学。因病或生育休学者还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 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作为附件由校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须提交部 队入伍证明作为附件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者应提交相关创业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 1 个月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结果,经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复核,具备复学条件的方可复学;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校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对口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应征入伍者需要提交部队退出现役 证书申请复学,具备复学条件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二)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具体情况视其休学时长确定。如原专业的低年级未招生的,可以由所在学院(部)根据情况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不同意,可以按退学办理。
(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学院(部)到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四)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未成,可在 1 年内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 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照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退学理由,经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所在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非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应由所在学院(部)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审定后,发布学校退学决定书,学院 (部)负责将学校退学决定书在一周内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实难于联系的,由学院(部)在签收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 1 学年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一周后未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无法送达并在学校官网上公告一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教务处自动注销其学籍,其所持学生证、校徽、校园一卡通、医 疗卡等相关证件全部作废。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学生无权在校居 住和使用学校相关资源,且由学校有关部门冻结档案、迁移户口。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毕业与学位、结业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 4 年,最长修业年限为 7 年;专转本标准学制为 2 年,最长修业年限 4 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等中断学业的时间。但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由学 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20 学分及以内 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的结业申请与结业资格审核,与毕业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十五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 内向学校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超过最长学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位数据报送(备案)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关信息上报到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数据报送(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 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