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23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我校拟于2023年6月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毕业资格审核
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凡我校在籍学生,须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准予毕业。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毕业资格,不能发放毕业证书:
(1)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者;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3)实习不合格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
3.对于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及学生本人意愿,给出“降级”、“结业”、“肄业”(办理退学手续且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结论,分别填写《
毕业学生名单》(附件3-2,附件4-1)。
(1)自主招生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课程不及格,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及以内的,可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也可申请降级。结业或降级处理待本学期所有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再进行报送,需结业的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结业申请表》(附件3-6),需降级的填写《留级(降级)申请表》(附件3-8)后在平台上申请学籍异动即可。
(2)南京师范大学联合培养专业,我校目前在籍的联合培养专业学生已达弹性学制最后一年,凡有不及格成绩而又未补考或重修合格的,均不得毕业,缺考或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给出“肄业”结论(办理退学手续且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20学分以内(含20学分)作结业处理,且为永久结业。
(3)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重修并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否则按永久结业处理。
4. 往年结业的学生,经重修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填写“结业转毕业申请表”(附件3-9,4-5),学院审核后,提交教务科审核。
三、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依据以下文件全面审核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并填写《本科毕业生毕业及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表》(附件3-1),提交学士学位授予(附件3-3,附件4-2)和不授予建议名单(附件3-4,附件4-3);对初审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明确告之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原因。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进行复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1)自主招生专业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2018年修订)》(附件1)审核。
(2)南京师范大学联合培养专业依据《南京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稿)(2018届毕业生起执行)》(附件2)审核。
(3)在弹性学制内,结业学生结业转毕业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按结业当年的学位条例执行。
2.所有通过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学生需分别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3-5)和《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4-4)。
3.根据我校和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破格授予学位的学生,填写《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5)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破格申请材料必须与不授予学位名单同时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过时不再受理。
4.在弹性学制内结业转毕业后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补授申请表》(附件3-7)
四、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1.毕业班所有教学活动5月中上旬前结束, 5月12日前完成论文答辩,请各学院在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前及时将毕业生的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成绩录入系统,确保毕业会审按时完成。
2.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分二批进行:
第一批:本学期无重修课程,论文答辩于5月12日前完成并通过的学生。
(1)各学院预审时间:5月10日-16日
各学院根据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要求,对所有学生进行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所填表格须经办人、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学位表格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所有表格于5月17日前上传综合信息平台并提交纸质签字盖章后的表格。
(2)教务处审核时间:5月18日-26日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批:本学期参加课程重修及进行第二轮论文答辩通过的学生。
各学院预审及教务处第二批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3.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关系到每位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和授予学位,工作责任大、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安排,落实具体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核,保证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填写规范。
附件:
1.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2018年修订).doc
2.南京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稿)(2018届毕业生起执行).docx
附表2:(师范类专业填写)各专业教师教育学分及实践周数情况.xlsx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
2023年5月4日